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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到底法律規定幾歲是成年人?(已修法)」
有時候會聽到18歲就是成年人,有時候會聽到20歲才是成年人,到底幾歲才成年,會依照民法或刑法有不同之區分,簡單介紹如下:
民法規定
第12條
滿二十歲為成年。(修法要改18歲了)
刑法規定
第18條
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,不罰。
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,得減輕其刑。
滿八十歲人之行為,得減輕其刑。
由民法第12條規定20歲為成年,就是代表20歲以後,自己所為的所有表達,都要自己負責任,法定代理人即爸爸媽媽類的人,不用再為小孩的行為負連帶責任,所以民法的規定是20歲為成年人。另由刑法第18條規定可以知道未滿18歲得減輕其刑,反面解釋就是說滿18歲以後就不能依這一條減輕其刑,也就是一般所稱的18歲就是刑法上面的成年人(柯毓榮律師)
有新修法的規定 民事要改成18歲為成年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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