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勞保專戶提撥款項是否為遺產?」
被繼承人死亡後,如果是被繼承人勞保專戶提撥的款項是否為遺產 ,簡單介紹如下:
實務見解
勞退新制之勞工「個人退休金專戶」,係由雇主於受僱人任職期間,依月提工資分級表,按受僱人之薪資分級,提繳至少以6%計算之金額至受僱人個人退休金專戶,受僱人符合退休條件,始得支領以該提繳金額本金及累積收益總額為限之退休金,性質上或可解為遞延工資之給付(大法官釋字第781號解釋理由參三參照)。
是勞工專戶之退休金係勞工遞延工資之給付,屬勞工之財產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,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,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,屬勞工個人所有,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所明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。再依財政部94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函釋第5點之說明,勞工退休金,於勞工死亡時,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,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,亦有該函釋在卷可按(見本院卷第83頁)。
由上開實務見解可知,勞保專戶提撥款項性質上或可解為遞延工資之給付,屬勞工個人所有,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所明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,所以會算入被繼承人的遺產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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