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大聲不一定會贏,要有依據」
電視劇八點檔常常在演離婚後要高額的「 個人贍養費 」 及子「子女扶養費」 ,但是能不能要個人「個人贍養費 」 及「子女扶養費」 ,仍須依照要「民法」的規定請求而非說要就要,那到底什麼情況才可以請求「個人贍養費 」 及 「子女扶養費」呢?簡單介紹如下:
一、民法上的「 贍養費 」
民法第1057條規定
夫妻無過失之一方,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,他方縱無過失,亦應
給與相當之贍養費。
由民法第1057條規定,可知要請求贍養費需為
1.無過失之一方
2.因判決離婚
3.限於生活困難
需符合這三點才可以請求
二、民法上的「 扶養費 」
民法第1084條規定第2項
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,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
民法第1116條之2項規定
父母對於未成年「子女」之扶養義務,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
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
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,而其親等同一時,應各依其經濟能力,分擔義務。
民法第1119條規定
扶養之程度,應按扶養權利者之需要,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
由上開法條可知,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之義務,且該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養。故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請求是「未成年子女的權利」。
所以若夫妻二人於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由某一方取得監護權,另一方則不用負扶養費之情形,係屬無效。未獲得監護權之一方仍須付子女扶養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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