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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公司&商號 傻傻分不清楚」

「頭家」、「董ㄟ」、「頭ㄟ」、「O老闆」、「O董」五花八門的稱呼,那這些老闆或者負責人所謂的公司(統稱),到底是「公司法」的公司還是「商業登記法」的商業(商號),簡單介紹如下:

 


 

一、「公司法」上的公司

公司法第2條規定

公司分為左列四種:
一、無限公司: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,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。
二、有限公司: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,就其出資額為限,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。
三、兩合公司: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,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,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;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,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。
四、股份有限公司: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、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,全部資本分為股份;股東就其所認股份,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。公司名稱,應標明公司之種類。

由公司法第2條規定,公司類型不同,股東所負的責任也不同,所以當別人遞名片給你的時候,如果名片上的公司名稱為「OO無限公司」、「OO有限公司」、「OO兩合公司」、「OO股份有限公司」,那就是依公司法所設立的公司。

 


 

二、「商業登記法」上的商業(商號)

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

本法所稱商業,指以營利為目的,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。

由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,商業(商號)係以獨資或合夥的方式經營事業,這也是一般民眾開設餐廳、服飾店、通訊行等普遍的作法,當別人遞名片給你的時候,如果名片上的公司名稱為「OOO社」、「OOO店」、「OOO行」,那就是依商業登記法所登記之商業(商號)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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