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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肇事逃逸最新修法,無過失也有肇逃」
因為大法官釋字第777號【駕駛人無過失及情節輕微之肇事逃逸案】解釋的關係,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其中有關「肇事」部分,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,包括「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」或「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」(因不可抗力、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)所致之事故,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,而無不明確外,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「肇事」,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,於此範圍內,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,此違反部分,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。88年上開規定有關刑度部分,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,未違反比例原則。102年修正公布之上開規定,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,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,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,於此範圍內,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,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。此違反部分,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,至遲於屆滿2年時,失其效力。所以肇事逃逸修法了。
那KK律師常被問到的是~~律師呀我又沒有任何過失,為什麼我犯了過失逃逸呀~~那因為一般民眾怎麼會了解法院實務的判決,而隨著這次的修法,民眾看法條的時候就會看得出來沒有過失也會涉犯此罪囉,而以前法律規定對於有過失跟沒過失在刑法上沒有區別的規定,這次修法後就無過失的部分,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,那KK律師就法條的規定簡單介紹如下:
刑法
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02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5-4條條文
第185-4條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,致人傷害而逃逸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犯前項之罪,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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