殺人無罪刑法第19條原因自由行為.jpg

 

 


 

「殺人無罪?刑法第19條原因自由行為?」
 
對於最近新聞鬧得沸沸揚揚的殺人社會議題,判決刑度與一般民眾的情感上有重大落差,所衍生的刑法第19條的討論,簡單介紹如下:
 

 

刑法規定

第19條
行為時因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,不罰
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,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,顯著減低者,得減輕其刑。
前二項規定,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,不適用之。
 

 

從刑法第19條規定,可以知道刑法第19條有分第1項跟第2項,那可以用本條的規定前提需要有「精神障礙」或「其他心智缺陷」,通常在實務上都會送醫院鑑定,由鑑定機關提供鑑定報告後,再由法院的法官在其自由心證下去判斷,那法官的自由心證有多強,由台中牙醫案件就可以知道了,原本的鑑定機關跟後來的鑑定機關報告內容不一樣,那二審法院還是採原本鑑定機關的報告,這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,所以法官依照鑑定機關的報告去看,被告的辨識能力是「不能」還是「顯著降低」,而決定選擇適用第19條第1項「不罰」(就是無罪的意思)還是第19條第2項「得減輕其刑」,那殺警案就是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的規定不罰,所以法院才會做出無罪判決。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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