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借名登記舉證責任? 」
關於借名登記由誰舉證,簡單介紹如下:
實務見解
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。次按稱「借名登記」者,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,而仍由自己管理、使用、處分,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。證明借名登記契約成立之證據資料,不以直接證據為限,倘綜合其他情狀,證明由一方出資取得財產登記他方名下後,仍持續行使該財產之所有權能並負擔義務者,非不得憑此等間接事實,推理證明彼等間存有借名登記契約(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63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由上可以借名人需要負舉證責任。
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可以依下列方式聯絡
柯毓榮律師
連絡電話: 0933-824781
LINE ID : nisson123
EMAIL: curitislawyer@gmail.com
其他相關文章
「我寫作的目的,是為了讓未來的我,看見過去的自己踏實的前進。」BY K.K
文章標籤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