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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在網路遊戲中罵人有沒有罪?」
 
有些人玩遊戲非常情緒化,甚至會有國罵出現,那在遊戲中隨便罵人到底有沒有罪,簡單介紹如下:
 

 

刑法規定

第309條(公然侮辱罪)
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 
第310條(誹謗罪)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。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
 
 

 

實務見解

肯定說
名譽係指個人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,其為社會上對於個人人格之評價。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規定,對於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公然侮弄辱罵,不問以言語、文字或舉動等方式為之,因已貶損個人人格,侵害個人之名譽,均可構成本罪。惟進入資訊社會後,衍生網路社群之虛擬世界,在此虛擬空間之匿名、化身或代號,因非必然可連結至實體世界之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,則對該匿名、化身或代號之公然侮辱,究否可取得與實體世界人格相同之名譽權保障,而對該公然侮辱之行為論以本罪刑責,自非無疑。衡以此種網路匿名、化身或代號之虛擬身分,於網路之虛擬世界中,或可能具備類似於名譽之評價,但究與實體世界之個人不同,固難將刑法保護名譽之概念直接、逕予套用至虛擬世界中,而認刑法亦應保護該虛擬身分之「名譽」。然若該虛擬身分可視為實體世界之人格延伸時,因已連結至實體世界之個人,即仍有刑法名譽權保護之餘地。換言之,倘綜合一切資訊觀察,已足以特定或可得特定該虛擬身分實際上為何人,即可認為有刑法名譽權保障之適用。
 
否定說
科技之進步,愈來愈多虛擬的遊戲存在於社會中,提供許多人正當的休閒娛樂。然而,在虛擬的遊戲世界中,玩家所為的行為,如果沒有妨害社會的秩序或侵害國家、社會法益,在真實的世界裡,國家不應秏費資源介入虛擬世界的紛爭。如虛擬遊戲玩家在遊戲的過程中有侵害其他玩家個人的法益,可透過遊戲公司的介入或提起民事侵權的訴訟來保障其權益,並非無救濟之途徑。國家基於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及刑法的最後手段原則,如介入此非關社會秩序的虛擬世界紛爭,不但浪費司法資源,且是非常不智的,虛擬的遊戲世界只是遊戲,就由虛擬世界的遊戲公司自行處理即可,真實世界不須介入。

 

在網路遊戲中罵人,有可能會構成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或者310條誹謗罪,但是會不會構成,仍要看實際上的情形,而且法院實務對這部分的見解有歧異,有採肯定說,有採否定說。所以到底有沒有罪就是要看法官如何認定了。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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